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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
(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分娩医疗待遇、意外伤害)
一、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二、医疗待遇标准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1.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且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政策降低后,起付标准最低为100元。
(二)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纯中医疗法是指使用中草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院内制剂、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中医诊疗技术、必要辅助检查、与中医药疗法相关的输液和医用材料及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等。纯中医疗法具体项目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设定。
5.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市外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执行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按照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规定结算。
6.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转住院当天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非急诊的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51种。
1.甲类病种7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0至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2.乙类病种44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
(二)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三)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四)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五)就医:门诊慢性病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的原则,参保人员选择参保所在地一家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性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甲类疾病可随时鉴定。对确需到市级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的,可由参保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前往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先个人垫付,再前往参保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五、分娩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对异地分娩的,同样是按照此定额标准予以报销,且不能联网结算,需要带齐病历、原始收据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六、意外伤害
(一)意外伤害住院审批流程: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入院后(不包括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在3日内由所住科室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后由住院处将入院信息上传至金保工程系统。然后由属地社保局稽查科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无疑义的进行网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看到已审批通过后,按相关政策给予报销。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待遇: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异地居住规定调整基金支付比例后,再按同级医院支付比例的60%报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二)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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