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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倡议】“爱心庆国庆,温暖你我他”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活动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
    入秋以来,我市连续降雨,且市区内多条主干道进行维修,导致人流量减少,对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临床用血日趋紧张。
     为缓解临床用血供需紧张局面,即日起至9月30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济宁市中心血站共同开展“爱心庆国庆,温暖你我他”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现向大家正式发出倡议:迎国庆,献爱心。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把激情之爱化作永恒的彩虹,共享美好的明天,让生命的火焰不熄,构筑爱的绿洲。
     无偿献血是一项利人利己的社会公益活动,无偿献血是临床用血的唯一来源,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的义务。“送人玫瑰,手留余香。”作为一个无偿献血者,我们献出的不仅是有限的血液,更重要的是,通过我们无私奉献的义举,将爱心广为传播,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新风尚。
     为满足临床用血需求,让更多的患者重燃生命的希望,让无数的家庭重温幸福时光,让我们为爱捋袖,伸出我们的臂膀,以参加无偿献血的方式拯救同胞的生命,让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我们,共享生命的感动!
     愿生命长久!让真爱永存!
 

 
献血咨询电话
 
       总院区输血科2253557(3237)
       东院区输血科6051496(7496)
       西院区输血科2313152(2152)
 
献血时间及地点
 
       总院区门诊楼前:周三至周日 9月22—26日  8:30-17:00
       东院区门诊楼前:周一至周三9月27—29日  8:30-16:30
       西院区西大门出口处: 周四 9月30日  8:30-16:30

 
献血注意事项
 
01  献血前
 
1.提倡年满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既往无献血反应的多次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献血前一天休息好。献血前前一天晚餐和当天早餐不要喝酒,不要吃鱼、肉、油条、豆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的食物,以免发生脂肪血,影响化验结果和血液质量。但也不要空腹献血,可以吃些清淡饮食,如馒头、稀饭、清汤面条。
3.献血一周内避免服用任何药物、女士避开月经期前后三天。
4.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5.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48小时后可献血。
 
 
02 献血后
 
1.针眼的护理:献血后及时按压针眼5-10钟,千万不要揉搓针眼,以免造成局部渗血。献血后1小时方可取下弹性绷带,24小时内穿刺针眼不要沾水,避免穿刺针眼感染。若穿刺部位出现青紫,多因按压不当,少量血液渗出到皮下所致,可24小时内局部冷敷,24小时后热敷,一般10天左右即可恢复正常。
2.饮食与休息:(1)献血后使用高蛋白、易消化吸收的食物,如:肉类、蛋、奶及豆类食品等,避免暴饮暴食;献血当日尽量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及过度疲劳,手臂避免过度用力;4小时内多饮水,有助于血容量恢复;半小时内不要吸烟;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2)部分献血者献血后有疲劳或困倦感,属正常的生理反应,不必担心,献血者保持精神愉快、情绪稳定,要有充足的睡眠,尤其是首次献血更为必要,适当休息即可恢复。也可拨打济宁市中心血站的电话400-657-3369或2171010联系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3.血站对献血者血液进行转氨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项目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献血者。

 
济宁市无偿献血优待用血返还政策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 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19J421 号)要求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济卫医字〔2020〕2 号),按照《济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济卫医字〔2018〕22 号),参考《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鲁血办字〔2020〕19 号)相关规定,我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可免费享受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五条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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